案情陈述书范文(案情简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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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田间鉴定是否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情介绍】在2004年5月2日,XX县农业局向市农业局提出了申请,要求对该县境内三个乡镇农户小麦减产是否与使用B公司生产的"快八"除草剂有关进行技术鉴定。为了应对这一请求,市农业局在2004年5月3日组织了一支由五名高级农艺师组成的专家组。这个专家组对使用"快八"除草剂的麦田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在同年5月3日做出了鉴定结论。B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得到了法院的受理。原告称,被告市农业局在xx县xx镇等乡镇部分农户发生小麦减产的事件中,在未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未征询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对田间进行的现场鉴定存在错误,鉴定主体及程序也不合法。原告要求撤销市农业局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然而,该区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B公司对一审法院的裁定感到不满,因此在2005年3月3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该案件的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认为专家鉴定组的鉴定行为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特征,因此不符合行政行为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也不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基于以上理由,二审法院在2005年5月16日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并维持了原先一审法院的裁定。【案情分析】关于田间鉴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详细列举了八种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3月10日起生效),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六种不适用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情形。其中,第六种情形指的是那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法不予适用。在这个案例中,原告和被告就鉴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原告声称xx市农业局不是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而是一级行政机关,并在鉴定书上盖章,因此应将其行为视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该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该案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对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鉴定书上盖章是否构成对当事人利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存在一些难以确定的问题。《江X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X农业〔2003〕1号),该规范性文件发布于2003年1月24日,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农作物生产事故现场技术鉴定工作。依照该规定,农业部门在鉴定书上盖章的行为是为了履行组织协调职责。但是针对这种行为是否被归类为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1991年5月29日,为了解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具体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试图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明确定义。之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在该案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是组织协调,这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而真正发挥作用的鉴定结论是由参与鉴定的专家根据事实、科学和推理得出的判断。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都认为田间鉴定并不是农业部门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法律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鉴定书的内容争议在该案中,原告在一审法院诉称鉴定书的内容错误,并要求撤销鉴定内容。由于田间鉴定是农业部门经常组织的活动,有时由于时间仓促,可能会遗漏一些要素,无法起到充分的证据作用。根据2003年8月1日生效的农业部第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鉴定书应当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针对不涉及种子质量纠纷的田间现场鉴定情况,江X省农业部门在《江X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应包含的基本内容。根据实践经验,具体的田间鉴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参与鉴定的专家资格和人数不符合要求。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改善技术专家的储备状况,确保有足够数量和合适资质的专家参与鉴定;另一方面是畅通田间鉴定的经费渠道,确保鉴定活动能够得到足够的财务支持。第二,鉴定结论过于简单,缺乏逻辑推理和说理过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鉴定组长需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他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结合专家讨论意见,进行全面分析,以使鉴定结论更加完整和有说服力。第三,鉴定过程和相关数据材料的采集不够详实。在这方面,需要专家和当事人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鉴定依据和证据材料充实详尽。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部门改进组织和管理方式,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田间鉴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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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无证驾驶妻子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妻子被判承担责任!案情简介:米某拥有小型轿车一辆,其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综合险。2021年7月5日,其丈夫卢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该轿车,与沈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定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损失198000元。该公司支付赔偿款后遂向郯城县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米某系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未妥善保管车钥匙,对其名下车辆未能尽到管理义务。致卢某得以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米某虽不是侵权人,但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米某与卢某的责任比例可按3期划分。遂判决:卢某给付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38600元;米某支付59400元。#案情简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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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第一天,来自当事人的肯定1月28日,勐腊县人民法院收到了一封“神秘信件”——“对人民法官的评价”。开年第一天,法院为何忽然收到“神秘来信”?来信者对人民法官有何评价?【案情简介】原被告2011年7月登记结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岩某泐,2015年11月2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后读书毕业,并由双方平均负担孩子的教育费和医药费。离婚后,被告明确要求抚养权却并未照养孩子,原告便替被告照养孩子岩某泐至今。至2022年8月31日,按照原被告的离婚协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孩子岩某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共计人民币341019.87元。【审理经过】受理案件后,采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定2022年12月26日开庭,但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均感染新冠病毒,承办人与原被告沟通后决定改期至2023年1月16日开庭;开庭当日,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经承办人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结案;次日,经集约送达后,原被告及代理人及时收到了民事调解书。原告代理人系1名70余岁的退休老人,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用心和细致打动,特意寄来了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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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举报工厂排污获赔17万,反被工厂告敲诈,法院:无罪!近日,某村村民的一起“冤案”。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根据记者的采访总结,在2023年发生了这样一个事件,村民李旭状告某公司,并且连告了五年。那么这个公司犯了什么罪呢,村民李旭为什么要状告他们呢?【案情介绍】2023年,有一家公司征用了村旁的土地,入驻在李旭他们村附近,征用手续合法合规,本与村内居民的生活互不干涉,但却给他们村带来不少的麻烦。但自从工厂开始开工 ,总有难闻的气味传到村内,也影响到了村内农作物的生长,农作物的大量减产以及枯萎。这影响到了村民的经济收入,而且和工厂负责人交涉,屡次无果。村民向有关环保部门反映,环保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结果发现存在污染问题,主要反映在污水排放检验有害含量超标,并污染了村里的水源。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材料,要求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进行停产处理,并向村民进行赔偿。工厂履行了处罚,工厂停工停产,并且赔偿村民们每亩地几百元。本以为事情就告一段落了,奈何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在一段时间后卷土重来,又重新开工了。临近工厂的几位村民受害最严,村领导主动申请调解矛盾,仍然无果,三人仍然要举报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后在一次调解中,工厂开出了补偿条件,三人有一些动摇。领头的村民王旭表示,工厂即已给补偿,可暂时不追究工厂的责任,双方取得了暂时的和解。可事情却朝着意想不到的方向发展了——他们在进行第二次追偿时,却招到工厂的举报,被公安机关带走,说他们的追偿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在被法院判决了三年缓刑后,三人又进行申诉,正义永远会到来,最终还了自己清白。但与之产生的后果是不可逆的,他们及他们的家人付出了劳动精力和金钱,最终才获得了清白。在李旭他们的不断努力下,终于举报成功,工厂永久关闭了。【以案释法】超标排污是否违法?很显然,这是违法行为,并且给村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可逆的影响。受到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离工厂最近的李旭家了,自家种植的小麦出现大量减产,庄稼表面被覆盖了一层白色细小粉末,刺鼻的气体不间断的从工厂那头传过来。李旭住了几日,便边携妻儿租了房子住,这个房子也卖不出去,难坏了李旭夫妻俩。因此,李旭一直在捍卫自身权益。并联合其他二人进行维权。李旭三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在一次调解中,收钱和解。但他们却举行举报,不得已的情况下,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又二次打款,以封住三人之口。一些网友认为,其行为构成欺诈勒索,他们已经同意和解了,却再次举报,这不是出尔反尔吗?这是逼迫工厂负责人再次出钱。那么,法律上是如何决断的呢?他们并未构成敲诈勒索。首先,他们并不是主观故意的,是不得已的。其次,他们并未恐慌当事人。他们是在合法捍卫自身权益,目的手段一切正当。【总结】生活中,被人侵害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李旭三人合法的捍卫了自己的权益。那么,我们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应该及时举报,既然自身权益受到迫害,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候,可以求助媒体,曝光其不法行为。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从根本上杜绝权利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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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到底给女人带来了什么?什么时候小三都有继承权了?“张雪英诉蒋伦芳遗嘱继承案”案情介绍:1963年,黄永彬与蒋伦芳结婚,婚后未育,后查出妻子患有先天不孕症。于是,夫妻两人便收养了了一个孩子,但夫妻两人并没有重归于好,而是走向破裂。此后,黄某与张某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2001年黄某被确认患肝癌晚期,张某不辞辛苦,日夜守在病床旁,于是黄某找到律师立下公证遗嘱,该遗嘱内同为:“为避免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本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做出如下处理:本人生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公积金、抚恤金以及售卖租房房款皆由朋友张学英所有……”待黄某逝世后张某持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遭到拒绝,便到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人履行遗嘱。法院驳回张某的诉求,并允许原配蒋女士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遗嘱分配。从法理上看,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改遗嘱本身满足了继承法所规定的所有条件,但法院的做法是否违背了法律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黄某背叛婚姻,与情人同居,并将财产转赠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该遗嘱无效。其次,黄某与蒋某未离婚所以他的财产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黄某在未经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予给情人侵犯了蒋某的权益, 所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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